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崇安
林麗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係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有起訴書1份在卷可查,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提起公訴之檢察官誤寫為移轉管轄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兆琳」,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