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博園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博園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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