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奉秦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奉秦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