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6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甲○○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命被告等連帶刊登道歉聲明,應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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