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振山竊盜,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振山前於民國95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7年
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向坤輝租賃有限公司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林振山於10
0年1月12日將上開自用小貨車停放於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前為警盤查時,林振山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開犯罪前,主動向員警供承置放於該自用小貨車上之鑄鐵大塊11塊(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園藝造型鑄鐵)、小塊12塊(即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水溝蓋)為其於前開時、地所竊取之物品,而自首接受裁判,並將如附表所示之23塊鑄鐵交予員警查扣(業均發還附表所示被害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振山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張中彥鄭榮坤 、許 趙燕鳳 於警詢中指證之失竊情節相符,復有車輛查詢清單報表1份、現場照片21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前揭刑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案被害人於案發後均未報案,係因被告接受員警盤查時,主動供出本案犯行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張中彥、鄭榮坤、許趙燕鳳之警詢筆錄相符,被告既於警察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向警自首上開犯行,嗣亦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累犯加重部分依法先加重其刑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為本案竊盜犯行,惟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有人或管│竊取財物│││││領人││├──┼─────┼───────┼─────┼──────┤│1│100年1月│臺中市西屯區僑│張中彥│園藝造型用之│││12日上午11│光路45巷200號││鑄鐵11塊│││時30分許│之私人停車場│││├──┼─────┼───────┼─────┼──────┤│2│100年1月│彰化縣芳苑鄉漢│ 漢寶 村長│水溝蓋2塊│││12日18時許│寶村漢崙路旁│鄭榮坤││├──┼─────┼───────┼─────┼──────┤│3│100年1月│彰化縣福興鄉麥│麥厝村長│水溝蓋3塊│││20時10分許│厝村沿海路1段│許趙燕鳳││││許│23號旁│││├──┼─────┼───────┼─────┼──────┤│4│100年1月│彰化縣芳苑鄉漢│漢寶村長│水溝蓋7塊│││12日21時20│寶村芳漢路1段│鄭榮坤││││分許│557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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