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仁豪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仁豪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聲請書誤為「第1款」,應予更正)、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件編號3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4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件編號
4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3所示之2罪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件編號1、2、4、5所示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經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判決書正本、網路列印本、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併考量附件編號1、2均係施用毒品罪,具有成癮反覆之特性,以及編號3、4同為轉讓毒品罪、編號5為非法持有槍砲罪,以上3種類罪質並不相同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件編號5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