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反訴原告相對人 吳偉銘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2,258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