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98號原告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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