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瑞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瑞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瑞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12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並參酌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5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受刑人洪瑞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12年09月11日
112年09月11日
112年0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8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8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84號
113年度易字
第68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27日
113年06月27日
113年0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684號
113年度易字
第68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25日
113年07月25日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5號
1.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1389號
受刑人洪瑞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08月20日
111年08月22日
111年09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1389號。
受刑人洪瑞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09月04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1389號。
受刑人洪瑞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03月26日
112年03月16日
112年03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1389號。
受刑人洪瑞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6月16日
112年0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1389號。
受刑人洪瑞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
藥事法第83條
之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04月02日
112年04月08日
112年0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10、187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113年0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6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13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