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3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343號上訴人韓商樂星電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LSCABLE&S
YSTEMLTD.)代表人 權炳一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 律師
葉大慧 律師 陳達德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代表人 陳來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設有規定。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規定。
二、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向本院繳納共12,000元等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核溢繳6,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