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65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其給付方
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六日給付伍萬元,自九十
五年五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八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尹玉琪
法 官 黃國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