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852號債權人軒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勝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二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侯群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