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1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 忠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正確姓名。(「溫」忠霖,或是「温」忠霖。)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