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宥騰 即 魏圓朕 即 魏源坤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配偶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現尚有無存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年5月至108年4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扣繳勞健保費或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6年5月至107年7月14日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自106年5月至108年4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與其配偶共同分攤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健保費及扶養未成年子女3人之扶養費。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每月支出交通費、雜支新臺幣1,500元、5,000元之必要性。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3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