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56號

原告 鄭溢洲

訴訟代理人 鄭榮利

原告 鄭景原

被告新竹縣○○鄉○○

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田家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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