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56號
原告 鄭溢洲
兼
訴訟代理人 鄭榮利
原告 鄭景原
被告新竹縣○○鄉○○
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田家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