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2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債務人富利旺企業社劉芮
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利旺企業社即 劉芮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利旺企業社即劉芮妗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主要營業所及住居所均為台北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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