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蔡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小字第3481號請求給付電信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就門號0000000000號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8,
069元、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9,802元,就門號000000
0000號積欠電信費8,069元、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
9,823元,就門號0000000000號積欠電信費9,834元、提前終
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18,725元、小額付款5,950元,以上共計
70,272元迄未給付。而遠傳公司已於107年12月3日將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債權讓與原告、於108年12月27日
將門號0000000000號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對被告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27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
業務服務申請書及契約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電
信費繳款通知、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掛號郵件退件回執、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
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0,27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21日起(見本院卷第93頁公示送達
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