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附民原告 黃怡青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附民被告 鮑源寶 詳卷

上列被告鮑源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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