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附民原告 黃怡青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附民被告 鮑源寶 詳卷
上列被告鮑源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附民原告 黃怡青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附民被告 鮑源寶 詳卷
上列被告鮑源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