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