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聲字第4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406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3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民國103年至108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及在監服刑工作所得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並檢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北救字第165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以為無資力之釋明。
三、惟查,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列載由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申報之所得及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繳納提起抗告之裁判費用僅1,000元;至聲請人雖另提出他案經臺南地院、臺北地院及高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然上開裁定之效力僅及於該裁定所准訴訟救助之事件,亦無從因之而謂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已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並無聲請人就本案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基金會108年6月12日法扶群字第1080000791號函附卷可稽。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本院審酌。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秀媖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鴻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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