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陳怡諠
張琦雰 何吉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因變更本院10
4年度司執字第4084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可增加分配額新臺幣(下同)3,227,96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7,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陳怡諠、張琦雰、何吉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另請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人姓名勿遮罩)、異動索引(含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