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請求救助之事由,係提出第三人 顏瓊寶 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惟查顏瓊寶本身是否為有資力之人,由所出具之保證書內容觀之,無從明瞭,該保證書顯不足以代救助事由之釋明。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