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維泰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15弄法定代理人甲○○
15弄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維泰食品興業有│台中商業銀行員│97年3月31日│13,074元│YNA0000000││││限公司甲○○│林分行│││││├──┼───────┼───────┼───────┼────────┼────────┼──┤│002│維泰食品興業有│台中商業銀行員│97年4月30日│45,592元│YNA0000000││││限公司甲○○│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