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告 趙信甫 被告 黃玉麟
龍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孫秉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