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俊成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林俊賢 相對人即被告 林俊言
林俊雄 林化龍 林俊立 葉林子惠 林惠宜 林子芸 林韻宜 黃春季 林奐 林婉宜 林嫻宜 林幸宜 林芳宜 林麗宜 林惠馨 林士捷 林敏宜 兼上1人財產管理人 曹林靜宜 上19人訴訟代理人林俊成上1人訴訟代理人兼第1至19人複代理人蘇建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上1人財產管理人林敏宜」、「被告曹林靜宜」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林敏宜」、「被告兼上1人財產管理人曹林靜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林俊成之聲請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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