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海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0│自民國10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2.1%│││41854元│月28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58%│││568855元│月28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58%│││68916元│月28日起│││├──┼────┼───────┼──────┼──────┤│004│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1│至民國106年1│年息2.05%│││534166元│月30日起│2月30日止││││├───────┼──────┼──────┤│││自民國106年12│至民國107年0│年息2.46%││││月31日起│9月30日止││││├───────┼──────┼──────┤│││自民國10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2.05%││││月01日起│││├──┼────┼───────┼──────┼──────┤│005│新臺幣│自支付命令送達│至清償日止│年息0%│││2660元│債務人翌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2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8855元│2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916元│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
一、緣債務人連雅婷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1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49%,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連雅婷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1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連雅婷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1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1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緣債務人連雅婷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3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1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213,79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提前清償違約金2,66
0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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