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達 被告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瑛 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7,847元【計算式:被告占用面積(560+40.92.+34.22+312.77+30.66)㎡×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6,947,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