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陳巧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9,281元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99%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4,450元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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