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林達賢
林秀桂 林秀梅 被告 林達進
林達興 林達榮 林達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9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林達賢、99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林秀梅,原告林秀桂部分於99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康樂派出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99年12月24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