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李怡萱 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周慧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前配偶 李書維 於民國106年9月12日離異,離異時約定未成年子女 李婉瑜 、 李宥希 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職責,相對人則應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之子女扶養費,然相對人離婚後僅曾給付子女扶養費3萬4千元,為此聲請人向鈞院訴請給付子女扶養費,現由鈞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80號事件調查中(已改分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因聲請人獨力扶養子女已甚困窘,且為低收入戶,實無能力繳納裁判費用,亦因不解法律規定,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因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宜蘭縣五結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