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尚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大漢預拌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訴字第13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82,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麗玲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