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67號原告 許訓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義雄 、 鄭義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主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未經實測,致本院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暫依原告主張遭占用之面積計算本件請求返還之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70,000元(即10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42,000元×占用面積33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4,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