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5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巷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缺97年度資料)│├───────────────────────────┤│㈣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台端僅附回執,請提出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010元。│└───────────────────────────┘~g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