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志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363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易字第358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倪志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5行「復於……(未構成累犯)」更正為「復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3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8行「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更正為「在其友人位於臺中市○○區○○路與梅川東路口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氣之方式」、第12至13行「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倪志堯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查獲照片4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攝股
106年度毒偵字第3638號被告倪志堯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倪志堯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7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9、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10月5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戒絕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3日凌晨5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3日凌晨3時10分許,倪志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智惠街交岔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其有施用毒品跡象,並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倪志堯於本署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其於警詢時雖供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99年10月份在家中吸食K他命云云。
惟查被告於106年7月3日凌晨5時25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採擷尿液同意書及員警之職務報告等各1份在卷足稽。足認被告於警詢之供述,顯不可採,其於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釋放,並於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3年1月9日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綜上,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檢察官林柏宏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