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40號
原告 郭豪泰
被告 丁敬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月1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