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40號

原告 郭豪泰

被告 丁敬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月1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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