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捌仟玖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
期第二個月者,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
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