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3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瀞云

林印唐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342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瀞云、林印唐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毀物品致生公共危險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瀞云、林印唐二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本院114年度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7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調解筆錄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係依被告二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表示願受科刑及緩刑宣告之範圍所為之科刑及緩刑之宣告,並經檢察官同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342號

  被   告 張瀞云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印唐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印唐、張瀞云係夫妻。其等於民國113年3月17日7時許,在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張瀞云所有,下稱甲地)欲以焚燒方式做病蟲害防治管理,明知該處鄰近他人土地,應注意火勢及風向,確認火勢無蔓延引燃周遭或下風處之他人土地之可能性,始得點火,以防火災之發生,並應在場控制火勢,注意火源完全熄滅,以免殘餘火苗引燃其他可燃物釀成火災,而當時客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逕將甲地上之落葉、樹枝聚集成堆後,以打火機點火方式,焚燒其等所堆積之落葉、樹枝,嗣復疏未注意火源是否完全熄滅後,即離開現場,造成上開樹枝、雜草仍繼續燃燒,加上風勢助長,隨後延燒至鄰地即 謝英花 所有之同段OOO地號土地(下稱乙地),致火勢蔓延,進而燒燬乙地上所種植之芒果樹17棵、黑麻竹筍4蔀、芭樂樹1棵、木瓜樹2棵、檸檬1棵、圍籬、排水管,致上開果樹、圍籬、排水管燒損,呈煙燻、焦黑狀態,致生公共危險。嗣經民眾報警,消防隊據報前往灌救始將火勢撲滅,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英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印唐、張瀞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謝英花於警詢之指訴。

 (三)證人 林全申 於警詢之證詞。

 (四)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9月16日南市消調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火災原因紀錄1件。

 (五)甲地之土地謄本、乙地之所有權狀各1件。

 (六)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南市消調證字第0000000    號)1件。

 (七)告訴人謝英花所提供之受損證明清單及上開果樹、圍籬、排水管受損狀況照片。

二、核被告林印唐、張瀞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  火燒燬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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