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寅○○、辰○○、乙○○、丑○○、庚○○、壬○○、丁○○○、丙○○○、甲○○、子○○、己○○、卯○○、 蔡家凱 、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給付通行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以十年計算,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零肆拾元(127,104×10),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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