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程光儀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林昶邑 律師
廖志剛 律師
被告 賴奉谷
訴訟代理人 周于新 律師
黃勝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財產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