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程光儀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林昶邑 律師

廖志剛 律師

被告 賴奉谷

訴訟代理人 周于新 律師

黃勝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財產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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