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9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訴字第 19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家華(原名葉美珈)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24、25、84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00、3245、4409、46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不符合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而所謂具體理由,係指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敘述,並非空泛指摘,倘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或托詞空泛請求輕判,而未舉出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甚至完全乖離法律規定而為主張,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二、上訴人即被告葉家華(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遵期提起上訴,理由略以:伊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因中度肢障行動不便,且已有悔改之心,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三、原判決以被告於104年11月18日,在桃園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A室居所內,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又於105年6月4日,在同市區○○路○○號4樓401租屋處內,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又於105年7月5日,在桃園市○○區○○○路某加油站廁所內,施用海洛因1次,同日在上開租屋處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於105年8月2日,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係依憑被告自白、警方採尿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扣案之注射針筒、甲基安非他命等證據,認定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共3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共4罪,均成立累犯,並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刑罰,猶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戒除毒癮意志薄弱,惟係自戕身心健康,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為減輕肢障疼痛而施用毒品之動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就施用第一級毒品3罪部分各量處有期徒9月,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部分各量處有期徒5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不得易科罰金(即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即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宣告扣案之注射針筒、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理由等旨。自形式上觀察,均已詳述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無認事用法違誤、量刑明顯瑕疵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四、被告雖以前詞提起上訴,惟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量刑時,業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詳為審酌包括上訴意旨所指之被告個人情況、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且因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量處之刑已屬低刑度,實難認有何過重可言。被告未提出任何足以動搖原判決基礎之事證資料,徒以業經原審納為量刑因子審酌之事項,據為上訴理由,嗣經本院傳喚仍未到庭說明或提出事證,顯係托詞空泛請求輕判,揆諸上揭說明,難謂係具體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定之法律上程式不符,且無從命補正,爰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