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尚毅 行銷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南
被 告 丙○○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 計 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