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80號聲請人上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漢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台│華南商業銀│103年7月29日│384,936元│LD0000000││││北縣私立光│行埔墘分行│││││││仁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