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蔡宇志 被告 葉少洋
許嘉志 梁睿宏
莊偉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周季弘
郭晉宏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7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鄭昱仁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