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606號聲請人 李炳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春連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七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