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余巧莉被告陳世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執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余巧莉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巧莉因被告陳世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余巧莉因被告陳世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函知具保人通知被告遵期於上開時間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各1紙、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2份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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