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5號

原告 唐偉倫

被告 林逸昕

潘志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11127、12074、16963號)暨附表編號1所載,使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行為人係 林子平鄧智行 等人,並不包括被告林逸昕、潘志昱,故被告林逸昕、潘志昱並非本案原告遭詐騙犯罪事實所認定之共犯,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林逸昕、潘志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對共同被告林子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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