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旻桓 及其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4,3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其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鍾旻桓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未繳納裁判費,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合致法定必備之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⑴鍾旻桓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全體被告(含鍾旻桓、鍾旻桓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倘上開第⑵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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