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37號聲請人 楊東龍
楊峰銘 共同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相對人萬大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武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大加油站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狀雖載代理人林明正律師,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
三、相對人萬大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報合適之會計師人選到院供參。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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