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聲請人 周賢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抑為 阮文彰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字跡模糊,請提出聲請狀附表,內容應詳細記載本件支票發票人、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及付款銀行(含分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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