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國幣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國幣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母已五十二歲,無業,多年由被告兄弟奉養,被告受羈押,自己之事業無法親自處理,員工無薪資可領,有倒閉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處理餐廳頂讓之事。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